福特基金会国际奖学金项目简介
教育部2010年7月19日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了经过合法批准的四百多家本科中外合作办学名单。
这四百多家中外合作办学都是本科以上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
这是2004年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教育部首次全面系统公布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信息。
教育部公布33个国家学校名单
| 为帮助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正确选择国外学习学校,加强对自费留学中介活动的监管,引导自费留学中介机构与国外正规学校开展合作,教育部通过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和中国留学网新增公布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泰国、保加利亚、匈牙利等12个我国公民主要留学国家的部分学校名单。 点击进入名单 |
| 为帮助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正确选择国外学校 教育部公布33个国家学校名单专题-留学频道-中国教育在线 | |||
|---|---|---|---|
| 美国院校 | 丹麦院校 | 英国院校 | 爱尔兰院校 |
| 南非院校 | 塞浦路斯院校 | 丹麦院校 | 希腊院校 |
| 荷兰院校 | 马来西亚院校 | 挪威院校 | 新加坡院校 |
| 法国院校 | 加拿大院校 | 瑞士院校 | 澳大利亚院校 |
| 芬兰院校 | 日本院校 | 德国院校 | 韩国院校 |
| 瑞典院校 | 波兰院校 | 埃及院校 | 泰国院校 |
| 西班牙院校 | 乌克兰院校 | 菲律宾院校 | 保加利亚院校 |
| 匈牙利院校 | |||
中外合作办学和项目相关信息说明
为贯彻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的精神,加强政务公开,现将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和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下同)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 本次公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 本次公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根据原《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经复核通过并补办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另一部分为《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施行后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就读中外合作办学应注意六个问题
- 关注所就读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是否是经过合法审批,最主要的是要查看办学者是否能提供审批部门所颁发的同意其办学的文件。
- 关注实际办学情况,尤其是教育教学质量。如,学生入学标准、外国师资配备情况、课程设置情况、办学环境与条件等。
- 关注学校的招生宣传与实际办学情况是否一致。
- 关注招生标准。按照规定,实施我国高等学历教育的,须按照同地区同批次计划内录取。
- 关注招生计划。按照规定,颁发中国高等学校学历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必须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
- 关注中外合作办学的评估和认证情况。
七种国外学历证书不能获认证
- 参加外语培训或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 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和博士后研究证明;
- 国(境)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预科证明;
- 国(境)外非高等教育文凭、荣誉称号和无相应学习或研究经历的荣誉学位证书;
- 未经中国政府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机构(项目)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 通过函授、远程教育及网络教育等非面授学习方式获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 国(境)外各类职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证
教育部公布最新留学中介名单及核心资质(地区)(截至2011年4月1日)
联系我们



